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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校園網路及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台南市學東國小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一、 為充分發揮校園學術網路(以下均簡稱網路)功能,引導本校教職員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特依據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 基於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網路管理單位。 

三、 網路管理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 利用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 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 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 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 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 利用網路從事賭博、地下錢莊、教導賭博,販賣賭具等相關不當行為。

(九) 登載、解說或存取任何暴力恐怖或使人驚嚇之文字、照片、圖片、影片等。

(十) 其他不符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五、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 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校或其他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 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 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 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 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七、本校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依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八、前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本規範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                主任:                    校長:

台南市學東國小校園無線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一、目的及依據

(一)為提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與增進研究產能,強化學生優質之學習環境, 並維持校園無線網路資源之公平使用,特制訂本規範。

(二)本規範係依據本校「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學東國小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制訂。

(三)全校無線網路使用者與相關人員均需遵守本規範。

二、適用對象

(一)本校無線網路之主要使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及學生。

(二)本校已加入 TANet 無線網路漫遊交換中心之校際無線網路漫遊計畫, 凡屬於該計畫之成員學校人士,均可使用本校之無線網路。

(三)訪客、廠商及其他校外人士若需使用本校之無線網路,須由相關單位 提出申請,並依據本規範執行。

三、帳號設定與啟用

(一)教職員完成新進人員報到流程後,由人事室設定並啟用,其 email 信 箱之帳號密碼為本校無線網路漫遊之帳號密碼,認證金鑰由資訊組提 供。

(二)學生三年級開始由電腦老師指導申請學生身分認證系統帳號,由南資 中心管理其無線漫遊的帳號密碼。

(三)訪客帳號: 由本校臨時產生臨時密碼提供使用。

(四)帳號之使用期限:

1.  本校教職員帳號:使用期限至離職當日。

2.  本校學生帳號:使用期限至畢業當日。

3.  校際漫遊之連線單位:依該連線單位之規定。

4.  臨時帳號:以核准期限為準。

四、無線網路設備之管理與違規處分

(一)  為避免干擾無線網路之運作,無線網路使用頻道(channel)必須以 本校設定為優先,嚴禁私架設備。

(二)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違規、犯罪立場,提供多人使用時,須採認證機制與使用紀錄,使用過程會紀錄登入帳號、使用起迄時間、使用 IP 及 MAC 等資料。(本校將於符合個資法保護之前提下,執行必要之管理措施)

(三)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發生,並經查屬實,除依相關法規處分外,將予以停權處分:

1. 傳送威脅性、猥褻性、商業性或不友善之資料。

2. 散佈病毒,或入侵未經授權使用之電腦系統。

3. 大量傳送信件,或對不同主機大量掃描。

4. 使用或傳送未經授權之任何檔案。

5. 蓄意破壞或不正當使用網路設備。

6. 架設非法或色情之不良網站。

7. 使用他人之 IP 網路位址者。 於上述停權原因終止後,得申請恢復使用權。

五、本規範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                主任:                    校長:

 

台南市學東國小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0824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台南市政府教安(一)字第1090972240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訂定之。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 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七、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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