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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佩君 - 人事主任 | 2025-11-17 | 點閱數: 32
本校有意願參加者 11/19 之前請向人事室報名 主旨:為營造友善職場及關懷同仁身心健康,訂於本(114)年 11 月 28 日(五)辦理「陽光好日子 就要藝植玩」多肉植栽療癒工作坊,請查照並鼓勵同仁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旨揭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課程時間: 11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至 4 時 00 分。 (二)課程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1 樓訓練教室。 二、參加人員:歡迎有興趣的同仁透過服務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薦送報名參加;參加人數上限為 35 人。 三、為維護課程品質,本課程不得現場報名,本處將於 114 年 11 月 20 日(星期... 觀看完整文章
林佩君 - 人事主任 | 2025-11-13 | 點閱數: 27
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各校應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林佩君 - 人事主任 | 2025-11-06 | 點閱數: 63
法務部廉政署提供有關揭弊案件之法律諮詢專線     (一) (02)2382-6585 (採使用者付費,依市話費率計價)。     (二) 諮詢時段:每週一下午 2 點至 5 點(遇國定假日暫停)。     (三) 諮詢方式:由輪值律師提供線上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臺南市政府政風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專區 https://web.tainan.gov.tw/ethics/cl.aspx?n=45049 法務部廉政署揭弊者保護專區網站供參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
林佩君 - 人事主任 | 2025-11-06 | 點閱數: 32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陸委員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請參考運用。  
林佩君 - 人事主任 | 2025-11-05 | 點閱數: 65
主旨:有關本市代理教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及具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者,於相關規定修正前,得依本函辦理改敘,請查照。 說明: 一、為肯定代理教師教學辛勞及權益,自 114 月 8 月 1 日起代理教師如於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具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改敘,並配合修正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 二、於聘任補充規定修正發布前,代理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依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溯自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或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 觀看完整文章
林佩君 - 人事主任 | 2025-10-22 | 點閱數: 93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107542A 號函辦理 二、陸委會業依 114 年 7 月 28 日「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決議,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https://www.mac.gov.tw)。 三、「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亦予修正,自 115 年 1 月 1 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各校應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其中屬依... 觀看完整文章
林佩君 - 人事主任 | 2025-10-20 | 點閱數: 76
主旨:本局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特訂於 114 年 11 月份辦理 3 場次「教師諮商輔導團體工作坊系列」─情緒紓壓相關主題講座,請查照並鼓勵所屬教師報名參加。
林佩君 - 人事主任 | 2025-10-15 | 點閱數: 60
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民國 114 年 9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4 年 10 月 9 日會同發布,第 3 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14588456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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