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申請赴陸,應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規定,於預定赴陸當日之 2 星期前報府核轉,以避免延遲通報影響當事人權益。